@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中国楼市拥抱新周期 或以现房销售推动行业转型******
(经济观察)中国楼市拥抱新周期 或以现房销售推动行业转型
中新社北京1月19日电 题:中国楼市拥抱新周期 或以现房销售推动行业转型
中新社记者 庞无忌
2022年中国房地产业出现罕见的深度调整,全行业经历了一次出清周期。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去腐生肌”之后,随着供求重新平衡,房地产业也有望走向真正的良性循环。
楼市拥抱新周期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商品房销售规模从2021年的近18亿平方米降至13.6亿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额从2021年的约18.2万亿元(人民币,下同)降至约13.3万亿元。商品房销售规模创下多年新低。同时,去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首次出现同比负增长。房屋新开工面积、土地购置面积、房企到位资金等指标均大幅下滑。
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指出,尽管支持房地产发展的几项重要维度(人口、城镇化速度等)在过去几年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市场面在2022年才真正显示楼市开始进入新周期。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也认为,近年来,房地产高位运行是不合理、不可持续的。由于一些长期变量发生改变,如人均住房面积、人口老龄化等,房地产不可能像过去一样高位增长了,“我们预判未来十年房地产以及住房新增部分规模在10亿平方米至12亿平方米左右,匹配相应房地产投资规模”。
经过去年的深度调整,他指出,从总量上看,目前房地产市场正在接近合理区间。
经济学家任泽平也认为,房地产大开发时代落幕,进入存量时代。他指出,目前城镇住房套户比(住宅套数和家庭户数的比例)已达1.09,供求基本平衡,未来多数城市将面临住房过剩,再加上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未来住房需求将有所收缩。
现房销售推动转型
在供给与需求重新平衡的过程中,新周期或将拉开序幕。近期官方所提及的一项关键变化值得注意。
近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房地产工作重点总结为“稳预期、防风险和促转型”。在促转型方面,会议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现房销售,继续实行预售的,必须把资金监管责任落到位,防止资金抽逃,不能出现新的交楼风险。
从“卖楼花”的预售制到现房销售,这一变化意味着什么?
中指研究院企业研究总监刘水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现房销售有助于减少楼房烂尾及质量问题,对房企来说,也能引导其注重产品质量和高品质服务,引导房企稳健经营,降低杠杆和负债水平。他认为,未来现房销售可能在重点城市的部分地块进行试点,或明确为土地出让的条件。
不过,刘水提醒,从预售到现房销售,应该是缓慢的转换过程,不能“急转弯”或一蹴而就。预售制在国内已有近20年历史,如果骤然切换至现房销售,可能会加重房企资金困难。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也对中新社记者表示,现房销售就不再有保交楼问题,这意味着未来的住房供应会更多强调民生保障。李宇嘉也提醒,现房销售应该因区施策,因时施策,匹配各城市的在售库存及未来几年的土地供应计划,不宜一步到位。
对于短期库存较少的区域,李宇嘉认为,更适宜提前加大供地,再采取“新老划断”的模式。对于短期库存较多的区域来说,逐步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现房销售试点,或是可选择的过渡方案。
波动性弱复苏
近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世界经济论坛2023年年会上发表致辞时表示,中国针对房地产领域风险,着力稳定预期,提供合理流动性,放松过热时期的调控措施,积极扩大有效需求。未来中国房地产业稳定发展仍有足够的需求支撑。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也提出,2023年将以更大力度精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升市场信心,同时也明确将严控投机炒房。
倪鹏飞指出,2023年及未来一段时间,如果没有意外事件冲击,房地产总体走势将是波动性弱恢复。
张波则认为,房地产市场底部已逐步清晰,房价或在今年二季度企稳。(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