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中国国家邮政局: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医疗物资邮件快件进行优先投递******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马帅莎)近期,药品等医疗物资的寄递需求非常迫切。对此,中国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边作栋11日在北京表示,国家邮政局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医疗物资邮件快件进行特殊标记、重点保障以及优先投递,尽快将民众急需的医疗物资送到手中。
1月11日,中国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边作栋在北京表示,国家邮政局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医疗物资邮件快件进行特殊标记、重点保障以及优先投递,尽快将民众急需的医疗物资送到手中。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当日,中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重点机构和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边作栋在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
边作栋指出,从近期调度情况看,各地各企业每日寄递医疗物资邮件快件数量很大。为此,国家邮政局第一时间会同商务部召集快递企业和电商企业进行集中调研会议,在摸清问题基础上,与商务部联合印发通知,对于持续加强医疗物资动态监测、采取多种手段保证医疗物资、邮件快件的优先处理,以及制定有效措施做好医疗物资配送,细化了相关工作要求。
边作栋表示,国家邮政局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医疗物资邮件快件进行特殊标记、重点保障以及优先投递,尽快将民众急需的医疗物资送到手中。“我们也指导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用户申诉时,如遇到对医疗物资邮件快件申诉,要优先办理、快速处置。”
边作栋指出,国家邮政局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对配送医疗物资邮件快件进行动态跟踪和专门监测,企业要建立专门团队,确保医疗物资邮件快件问题能做到即查即办即送。如果遇到在传递过程中丢失、损毁的医疗物资邮件快件,也鼓励企业采取在目的地购买同类药品,以优先满足用户需要的方式来解决用户急需。(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